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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与环保部携手加强电力行业环境保护监管
2012/9/20 13:50:20

     近日,电监会与环保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电力监管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推动电力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确保电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加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管,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能力,完善电力企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做好电力系统含多氯联苯设备统计处置工作,加大对电力企业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通知》明确,电力企业是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信息,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污染减排目标。
详细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资质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5号)以及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部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对电力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监管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推动电力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确保电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电力行业环境保护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机构要积极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及区域电监局在有关省设立的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及区域电监局在有关省设立的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尚未参加当地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的,应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起,认真履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明确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电力企业严格落实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电力监管机构要通过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的监管,采取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机组发电上网等措施,促进电力企业污染物减排。
  三、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电力企业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 “三同时”管理,对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的脱硫脱硝改造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电力监管机构要发挥电力业务(发电类)许可证的作用,对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发电企业,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但环保设施未正常投运、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发电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停,由电力监管机构下达有关不得并网运行的意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四、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能力。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控中心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和现场检查;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与监控中心稳定直传。二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监督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并督促企业按照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特别是开展大气汞及化合物的监测,说明污染物排放状况。
  五、完善电力企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脱硫脱硝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出台抽水蓄能等顶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支持发电企业脱硝设施改造、综合利用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财税、金融等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和措施。对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激励机制,加大力度宣传和推广其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排放水平、
  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指标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反馈给有关监管机构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七、进一步做好电力系统含多氯联苯设备统计和处置工作。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工作交流机制,按照《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办[2011]84号)要求,做好电力系统含多氯联苯设备统计工作。督促电力企业积极开展含多氯联苯设备统计工作,将在线含多氯联苯的电力设备纳入识别、标注、监管和下线等管理程序。对已识别在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进行标注和维护,建立管理档案逐步下线;对已识别废弃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及其废物,要逐步进行清理和无害化处置;对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含多氯联苯废弃电力设备储存点污染土壤进行清理与处置。
  八、加大对电力企业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确保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电力企业发生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在日常监管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供电企业落实国家脱硫脱硝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和差别电价等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电力监管机构要做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供电企业按照政府或授权部门下达的违法企业名单及时严格实行限电、停电等措施;对未按规定实施停、限电措施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九、电力企业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信息,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污染减排目标。

  来源: 中国电力报、中电新闻网